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路78号。负责人李兵,行长。被执行人程君,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与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40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程君赔偿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行ATM取款机维修费43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2元。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程君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8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崔 凯
审 判 员 赵 蕾
代理
审判员 马 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雨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