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502行审167号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新余市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余市流星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347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347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薪支字(2015)347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书准予立案执行。
审 判 长 鄢平花
审 判 员 陈润根
代理
审判员 肖 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