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27号原告石某。被告宫某甲。被告宫某乙。
原告石某与被告宫某甲、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宫某甲、宫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宫某甲、宫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妙妙
人民陪审员 单修连
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