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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6627号

石某与宫某甲、宫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石某,宫某甲,宫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627号原告石某。被告宫某甲。被告宫某乙。

原告石某与被告宫某甲、宫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宫某甲、宫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被告宫某甲、宫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 判 长  黄妙妙

人民陪审员  单修连

人民陪审员  韩淑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