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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481号

(2016)粤0607刑初481号李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48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身份证号码:×××134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某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村*村**出租屋内容留黄某、杨某、陈某、何某吸食冰毒。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陈某、杨某、何某、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查询表,抓获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红色打火机一个、银色锡纸一卷、维他命水饮料瓶一个、吸管四条,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建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