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503号申请执行人魏宝玉,1982年04月13日日出生。被执行人薛晓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宝玉与薛晓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晓阳应退赔申请执行人261000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0元。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用381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另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孙新卷
审判员 姚信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