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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054号

李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滕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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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2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被执行人滕某某,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四季康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滕某某离婚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滕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1002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执行费156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慧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