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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772号

方健与高琼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方健,高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健,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琼,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方健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6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方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安徽省郎溪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高琼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标的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黄浦区,故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黄浦区,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菁

审 判 员  黄文蔚

代理

审判员  吴海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