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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3民初6262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赫升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东莞赫升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3民初6262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念,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赫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宏业北路99号中信宝卡妮尔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启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林,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赫升机电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冠

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

人民陪审员  凌栩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敏珊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