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150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万某,女,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添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