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6150号

郎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郎某,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150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万某,女,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于2016年8月31日以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添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