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562号之二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朱辉、王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朱辉,王慧,朱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郑青,行长。

被执行人:朱辉。

被执行人:王慧。

被执行人:朱伟。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辉、王慧、朱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辉抵押的车,因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四清

审判员  高 鹏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