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143号申请人石乃凤,女,1965年5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申请人谭舒,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河池市。申请人石乃凤与被申请人谭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乃凤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谭舒在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180000元。申请人石乃凤以属其所有的位于河池市任香路东方家园4栋1单元6楼B6号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谭舒在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在18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石乃凤所有的位于河池市任香路东方家园4栋1单元6楼B6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