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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民终532号

上诉人黄永发与被上诉人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永发,朱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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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兴,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登洲,环县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永发因与被上诉人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黄永发提出朱芳家中有维修地方等大笔开支,如果有这些开支,应查明资金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永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金发

审判员  盖冬梅

审判员  杨立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政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