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佰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兴,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登洲,环县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永发因与被上诉人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黄永发提出朱芳家中有维修地方等大笔开支,如果有这些开支,应查明资金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永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金发
审判员 盖冬梅
审判员 杨立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政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