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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2334号

于相勇申请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相勇,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于相勇,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武文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相勇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105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30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230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省高速快运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