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171号原告翟利霞,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陈从彩,女,汉族,1986年4月5号,联系电话1303328965、。关于原告翟利霞诉被告陈从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利霞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