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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7171号

翟利霞与陈从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翟利霞,陈从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171号原告翟利霞,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陈从彩,女,汉族,1986年4月5号,联系电话1303328965、。关于原告翟利霞诉被告陈从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利霞负担。

审判员  冯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培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