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35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社会主义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社会主义学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徐燕琼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