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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845号

张凯与赵果平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凯,赵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845号原告张凯,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赵果平,女,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赵果平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果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赵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王晋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