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845号原告张凯,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被告赵果平,女,汉族,1974年7月22日生,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赵果平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果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对被告赵果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王晋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新(校对人: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