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阮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兰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穆XX,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XX与被执行人兰XX、被执行人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3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