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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刑初87号

曹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曹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24刑初87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磊,男,1997年3月7日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竹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6月3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意见并告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任大成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时50分,被告人曹磊饮酒后无证驾驶鄂C×××××号两轮摩托车(载乘车人汤某)由竹溪县鄂陕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鄂陕大道财产保险公司门口红绿灯十字路口处因闯红灯与杜某驾驶的鄂C×××××号小轿车相撞,致曹磊、汤某受伤。处警民警现场查获曹磊涉嫌酒后驾车并带至医院对其进行抽血送检。2015年8月20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送检曹磊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送检杜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0mg/100ml。同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2016年3月11日,因被告人外出务工拒不到案,竹溪县公安局决定对曹磊进行网上追逃,同年6月3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证人汤某、杜某的证言;3、对被告人抽血及讯问的视频光碟;4、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湖法鉴(2015)毒物鉴字第936、109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杜某驾驶证复印件;6、竹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7、被告人曹磊的供述材料;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曹磊的病情证明书;9、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溪公交认字2015第08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0、被告人曹磊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磊具有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大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寅霜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