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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229号之三

陈琦与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琦,吴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琦。被执行人吴亚东。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琦与被执行人吴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琦于2016年8月31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项才明

审判员  胡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