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伟,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商水县,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吴某丽,女,住所地商水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高某国,地址商水。证件号码张线伟、吴小丽与高全国人格权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全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线伟、吴小丽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高全国赔赏95526.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全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高全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线伟、吴小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全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线伟、吴小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全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线伟、吴小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执行员 尚 鑫执行员 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