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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5835号

程坚娘、程淳与王伟国、王侃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坚娘,程淳,王伟国,王侃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835号

原告:程坚娘,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程淳,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国,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侃伦,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程坚娘、程淳与被告王伟国、王侃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殷 雪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