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835号
原告:程坚娘,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程淳,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甲三,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国,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侃伦,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程坚娘、程淳与被告王伟国、王侃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殷 雪
审 判 员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