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853号
原告:王艳荣,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西道翡翠城25-1-401室。
被告:陈钢,男,住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小区东四1503室。
被告:李宏,女,住天津市南开区阳光100小区东四1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荣与被告陈钢、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王艳荣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艳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艳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