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九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48802-6。
法定代表人:宋文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雅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龙明红,男。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明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龙明红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对诉讼中查封的龙明红所有的相关商品(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及评估报告)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222167.12元。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委托湖北世纪阳光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及房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致流拍。申请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222167.12元接收上述商品,扣除本案评估费10000元,拍卖公告费800元后。上述商品实际抵偿被执行人211367.1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在诉讼过程中扣押的属被执行人龙明红所有的相关商品(商品名称、数量、规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及评估报告)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所有,抵偿金额为211367.12元,上述商品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迪佛铝塑有限公司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永红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