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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821号

徐开贤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开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821号罪犯徐开贤,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开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9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8月25日以罪犯徐开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徐开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未执行、对被害人损失未退赔,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开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山中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梅琼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