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1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6年7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在逃)窜至溆浦县江口镇“万家福”批发部后门,以撬开门板的方式进入批发部内,盗窃白沙香烟10条、蓝盒芙蓉王香烟2条、黄盒芙蓉王香烟2条、利群香烟1条、白沙二代香烟3条、芙蓉香烟2条、雄狮香烟3条、软双喜香烟5条、经典硬双喜香烟1条、经典软双喜香烟3条,现金人民币8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044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在逃)来到溆浦县江口镇“万家福”批发部后门,撬门进入该批发部内,盗得10条白沙牌香烟、2条蓝盒芙蓉王牌香烟、2条黄盒芙蓉王牌香烟、1条利群牌香烟、3条白沙牌二代香烟、2条芙蓉牌香烟、3条雄狮牌香烟、5条软盒双喜牌香烟、1条经典硬盒双喜牌香烟、3条经典软盒双喜牌香烟,现金人民币8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04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在溆浦县江口镇十字路口地税局旁边开了一家“万家福”批发部。2015年10月11日7时许,她发现后门的门板被人弄下一块,经查看店内监控视频,发现在凌晨4点左右,有两个体型偏瘦的男子来到店内,盗走现金200余元、香烟30多条;辩认笔录:被害人向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谭某某是被监控视频拍摄到的在其批发部内盗窃财物的男子之一;2、2015年10月11日凌晨万家福批发部内监控视频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谭某某伙同黄某在批发部内盗窃财物的过程;3、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笔录,证明中心现场位于溆浦县江口镇地税局旁万家福批发部,勘查发现批发部后门破了一个大洞,门锁也有破损;被告人谭某某对盗窃现场亦进行了指认;4、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溆价认鉴[2015]66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3044元;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系被抓获归案;6、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6)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人谭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11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7、尿样检测报告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系吸毒人员;8、被告人谭某某对所犯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谭某某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刚华
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