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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3426号

宋晋湘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晋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3426号罪犯宋晋湘,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孝义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09)株中法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宋晋湘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刑期自2008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于2010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610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宋晋湘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394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宋晋湘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宋晋湘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晋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有考核分13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晋湘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晋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新 国

代理

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