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民初1755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徐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徐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75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利丰印象望江苑1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

负责人:陈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徐莉,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徐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以被告徐莉已结清所欠话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徐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会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丽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