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441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山。委托代理人岳宁。被告徐向东。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徐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房产物业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