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968号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茂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