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095号
原告:程顶军。
被告:张飞,成人。
原告程顶军与被告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程顶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顶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程顶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