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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4095号

4095程顶军与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顶军,张飞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095号

原告:程顶军。

被告:张飞,成人。

原告程顶军与被告张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程顶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顶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顶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程顶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