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27号原告杨金春,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长清,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宏斌,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春与被告孙长清、第三人张宏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章晓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