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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427号

杨金春与孙长清、第三人张宏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金春,孙长清,张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427号原告杨金春,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华生,略阳县横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长清,男,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灿明,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宏斌,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春与被告孙长清、第三人张宏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春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金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章晓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