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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650-2号

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飞、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飞,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650-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71719-9,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商住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周纯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飞,男,1954年9月9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5344-0,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富腾路19号东进小区1号楼底层8、9室。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飞、东台市中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 亚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文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