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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591号

万志平与张法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志平,张法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591号申请人万志平,男,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法献,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新乡市。万志平申请执行张法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志平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法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鉴定费、评估费5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法献已将案款1040元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代理

审判员  韩道利

代理

审判员  张道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