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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402号

申请人马正军与被执行人李俊良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正军,李俊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402号申请人马正军,男。被执行人李俊良,男。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俊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俊良银行存款56596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