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谢褀,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仇瑾,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谢褀和仇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褀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2,233.33元、暂计违约金33,040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43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无大额存款、无房产、无社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顾文洁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