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3020号

王XX诉罗XX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020号申请人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仇伶,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申请人王XX与被申请人罗XX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采取家庭暴力,并对申请人的娘家人采取极端行为,导致申请人身心疲惫,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侵入申请人的母亲彭月英家中,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家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X的申请不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王XX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龙一明

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

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璇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6)湘0602民初3020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8月31日原 告王XX被 告罗XX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驳回申请人王XX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庭长审批意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