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24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宋一,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沙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