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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472号

邹志明与邹剑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邹志明,邹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472号

原告:邹志明(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7304015551)。

被告:邹剑锋(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7611025514)。

原告邹志明与被告邹剑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志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