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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731号

赵宪辉与赵小燕、惠民县金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宪辉,赵小燕,惠民县金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赵宪辉,农民。被执行人赵小燕。被执行人惠民县金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惠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59658202209。法定代表人赵玉荣,经理。申请人赵宪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小燕、惠民县金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财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宪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6)鲁162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士华

审判员  彭泽光

审判员  陈绍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