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1676号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住址肥乡县王庄村肥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印章,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杰,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被告:吴刚。
被告:李振华。
被告:靳月香。
被告:陈爱英。
被告:杜如香。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诉被告吴刚、李振华、靳月香、陈爱英、杜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依被告吴刚已将借款本息还清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固信用社撤诉。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