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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行初93号

郭运江、郭备战等与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322行初93号原告郭运江,男,汉族。原告郭备战,男,汉族。原告郭昕东,男,汉族。原告郭三子,男,汉族。原告郭亚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正伟。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杨广荃。

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不服被告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运江、郭备战、郭昕东、郭三子、郭亚梅负担。

审 判 长  叶东来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许素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云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