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被执行人冷建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与冷建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冷建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被执行人冷建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冷建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赫山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跃飞
审 判 员 吴连保
审 判 员 张环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