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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1920号

赵明与卢海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明,卢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920号原告赵明,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卢海鹏,男,1978年8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卢海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羽

审 判 员  韩国柱

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