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637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乳源县,身份证号码:×××0828。
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3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