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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民初637号

吴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637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乳源县,身份证号码:×××0828。

被告:廖某,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32。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吴志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