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622号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冲儿、陈天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冲儿,陈天鹏,丁立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2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冲儿,农民。

被执行人:陈天鹏,农民。

被执行人:丁立杰,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4173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冲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9033.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195元、执行费3035.5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