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923号
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俊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8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包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