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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004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安某某、安某某、邱某某、安某某、孙某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张某某,安某某,邱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004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安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安某某等六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证经字第328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许本成

代理

审判员  王铁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