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2454号

付某与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2454号

原告:付某,男,汉族,住吉安市。

被告: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黎光荣,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况国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