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14号。
负责人:吴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思佳。
被执行人:陈林冰,系刘思佳之妻。
被执行人:丁楠,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思佳、陈林冰、丁楠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楠所有的存于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