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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1329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刘思佳、陈林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刘思佳,陈林冰,丁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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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14号。

负责人:吴杰,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思佳。

被执行人:陈林冰,系刘思佳之妻。

被执行人:丁楠,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思佳、陈林冰、丁楠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楠所有的存于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