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1民初1802号

李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80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7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李某1850元。

审判员  侍莎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冬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