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80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7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李某1850元。
审判员 侍莎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冬禹 来源:
李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80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7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李某1850元。
审判员 侍莎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冬禹 来源: